监事会工作制度
第一条:为了完善本中心治理结构,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,依据本中心章程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:本中心设监事3名,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,期满可以连任。
第三条:理事 理事的近亲属和中心财务人员不的任监事。
第四条:监事的产生与罢免
1、监事由主要捐赠人、理事会选派。
2、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第五条:监事会的义务和权利
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中心财务和会计资料,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。
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,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,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、会计部门反映情况。
第六条:本中心为监事提供在本中心工作的必要费用,包括办公费、调研费、差旅费等。监事的工作费用列入本中心的行政办公支出,监事不得从本中心获取报酬。
第七条:本制度未尽事宜,依据本中心章程规定办理。
第八条:本制度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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